药品微生物限度检查评估非无菌药品受微生物污染程度的关键质量控制方法
- 时间:2025-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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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微生物限度检查是评估非无菌药品受微生物污染程度的关键质量控制方法,依据《中国药典》规定执行。具体要点如下:
一、定义与目的
定义:检查非规定灭菌制剂及其原料、辅料的微生物污染程度。
检查项目:
细菌总数、霉菌总数、酵母菌总数计数;
特定控制菌(如大肠埃希菌、沙门菌)检查 。
二、核心要求
环境条件:
需在洁净度10000级背景下、局部洁净度100级的单向流空气区域内操作 。
定期按国标(GB/T 16292~16294)验证环境洁净度 。
检验量:
常规样品:10g或10ml;膜剂:100cm²;贵重药品可酌减 。
沙门菌检查需额外增加20g/ml样品用于对照 24。
培养温度:
细菌及控制菌:30℃~35℃;霉菌和酵母菌:23℃~28℃ 。
三、操作流程
供试液制备:
液体样品:取10ml加缓冲液至100ml(1:10)2。
非水溶性样品:需添加乳化剂(如聚山梨酯80)并均质化处理 。
供试液制备后需在1小时内使用 2。
检测方法:
计数法:薄膜过滤法或平皿法,培养后统计菌落数(CFU/g或CFU/ml)。
控制菌检查:通过选择性培养基及生化试验鉴定特定病原菌 。
抑菌性样品处理:
若样品有抑菌性,需采用中和剂、离心沉淀或培养基稀释法消除干扰,并验证有效性 。
四、结果报告
单位:以1g、1ml、10g、10ml或10cm²报告,特殊品种按最小包装单位报告 。
判定标准:依据药典品种项下或制剂通则的限度规定 34。
五、方法验证
必要性:新方法或样品性质变更时需验证 12。
回收率要求:试验组菌回收率≥70%,稀释剂对照组≥70%,否则需调整方法 。
六、法规依据
《中国药典》四部(通则1105~1107)为现行标准,2015版实施至今 。
关键提示:微生物限度检查需全程无菌操作,且实验结果若违反GMP或检出非法添加物,即使微生物指标合格仍判定为不符合规定